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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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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国商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国商置业有限公司等与商丘国商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国商置业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5)豫法民提字第002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丘国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应天国际广场A座22层2211号。 法定代表人:白亚亭,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国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

(2015)豫法民提字第00207号

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丘国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商丘市南京路应天国际广场A座22层2211号。

法定代表人:白亚亭,该公司总经理。

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国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货站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白亚亭,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白亚亭。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魏启超。

以上四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卓清,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鲁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任平。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亚南。

以上三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冯迈,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吕可鸣。

一审第三人:吕可广,系吕可鸣的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商丘国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国商公司)、河南国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商公司)、白亚亭、魏启超因与被申请人鲁伟、李任平、王亚南、一审被告吕可鸣、一审第三人吕可广股东资格确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8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商丘国商公司、河南国商公司、白亚亭、魏启超的委托代理人吕卓清,被申请人鲁伟、李任平、王亚南的委托代理人冯迈,一审被告吕可鸣的委托代理人、一审第三人吕可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7月29日,一审原告鲁伟、李任平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亚南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0年8月,其与河南国商公司就位于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的古宋乡五营村城中村改造“安和嘉苑”项目签订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双方为完成该项目合作设立商丘国商公司。鲁伟等三人负责该项目前期的申报、办理并负担相关资金,河南国商公司负责项目批准后开发的资质及资金。鲁伟等三人持有商丘国商公司20%的股权,河南国商公司持有该公司80%的股权。鲁伟等三人依约办理完毕项目的审批手续,河南国商公司于2011年7月19日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商丘国商公司设立登记时,并未将该三人列为公司股东。之后在鲁伟等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河南国商公司及吕可鸣与白亚亭、魏启超、吕可广恶意串通,分别将河南国商公司及商丘国商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并办理变更登记,排除鲁伟等三人的实际权利。鲁伟等三人请求确认其在商丘国商公司具有股东资格;确认吕可广、吕可鸣与白亚亭2012年6月6日签订的《河南国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吕可广与吕可鸣、白亚亭2012年6月12日签订的《商丘国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2年7月1日签订的《商丘国商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协议》,河南国商公司与白亚亭、吕可鸣、魏启超2012年7月31日签订的《商丘国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商丘国商公司、河南国商公司、吕可鸣、白亚亭、魏启超、吕可广辩称,鲁伟等三人不是商丘国商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股东,也不符合其作为原始股东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能向该公司主张权利。河南国商公司和吕可广,作为原始股东,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与鲁伟等三人无关,不存在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商丘国商公司请求驳回鲁伟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初,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对辖区内的五营村进行城中村改造,该改造项目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进行,且项目享受符合规定的政府优惠政策。鲁伟、李任平、王亚南经与吕可鸣协商合作,由鲁伟等三人以河南国商公司的名义进行前期的项目洽谈及申报,并承担相应的先期资金费用;河南国商公司负责该项目批准后的实际实施,并承担之后的实施运营资金。后经鲁伟等三人的洽谈申报,古宋乡政府于2010年4月1日通过了对河南国商公司的招商决定,并请示睢阳区政府启动对五营村改造项目和优惠政策的落实。期间,通过睢阳区政府对该项目向商丘市政府的请示以及商丘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对河南国商公司的批复,确认该五营城中村改造项目(项目名称为“安和嘉苑”)为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2010年5月10日,河南国商公司正式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吕可鸣出资比例80%,吕可广出资比例20%,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可鸣。2010年8月4日,商丘市政府批复通过了该项目。同日,河南国商公司与鲁伟、李任平、王亚南签订合作协议书,并在当月的7日、19日以证明、补充协议书的方式,确认了鲁伟等三人前期的洽谈、申报工作实际已支出约300余万元;确认在为实施“安和嘉苑”项目而准备成立的商丘国商公司中,将鲁伟等三人已为此支出300余万元费用中的75万元用作成立商丘国商公司的成本,下余的200余万元作为三人共同持有商丘国商公司20%的股权认证,并将三人以股东的身份登记在商丘国商公司。后鲁伟等三人继续为该项目办理了系列相关工作。2011年7月13日,河南国商公司单方以自己占出资比例90%、吕可广占出资比例10%的股权比例,在商丘市工商管理局申请登记成立商丘国商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可广,未将鲁伟等三人登记为公司股东。至此,河南国商公司在商丘“安和嘉苑”项目的前期申报、办理过程中以及与鲁伟、李任平、王亚南签订的协议、证明、补充协议上,加盖的均是同一枚公章。2012年6月6日,河南国商公司用另行刻制的公章与白亚亭签订《河南国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条款中包含将商丘国商公司已为“安和嘉苑”项目投资支付资金所享有的开发权益为转让后的公司享有和继承的内容,并将吕可鸣31%及吕可广20%的股权以原价转让给白亚亭。2012年6月12日,吕可广与吕可鸣、白亚亭签订《商丘国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吕可广将其在公司1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白亚亭5.1%、吕可鸣4.9%。2012年6月26日,河南国商公司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吕可鸣变更为吕可广。2012年7月1日,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程序办理要求,吕可广与吕可鸣、白亚亭签订《商丘国商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内容同前)。2012年7月2日,商丘国商公司在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吕可广变更为吕可鸣。2012年7月31日,河南国商公司与白亚亭、吕可鸣、魏启超签订《商丘国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河南国商公司将其在商丘国商公司中29.9%的股权原价转让给白亚亭,28.1%的股权原价转让给吕可鸣,32%的股权原价转让给魏启超,并于2012年8月2日在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再次由吕可鸣变更为魏启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