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3005号 委托代理人高杰,系周口市川汇区七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耿艳芳 审 判 员 江红英 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