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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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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李二某、李三某、李四某、李五某、李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1646号 原告黄某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兰君,系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系原告长女。 被告李某,女,汉族,系原告次女。 被告李二某,女,汉族,系原告三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1646号

原告黄某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兰君,系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女,汉族,系原告长女。

被告李某,女,汉族,系原告次女。

被告李二某,女,汉族,系原告三女,

被告李三某,女,汉族,系原告四女,

被告李四某,男,汉族,系原告长子,

被告李四某委托代理人阮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五某,男,汉族,系原告次子。

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留榜,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六某,男,汉族,系原告长子。

委托代理人彭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国茂,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真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李二某、李三某、李四某、李五某、李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兰君、被告李某某、李某、李二某、李三某、李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留榜、被告李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阮某某、王留榜、被告李六某及其代理人彭某、杜国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真诉称:原告黄某真与丈夫李文庆共生育七个子女,三男四女,长子李四某,次子李五某,三子李六某,长女李某某,次女李某,三女李二某,四女李三某。2015年元月丈夫李文庆去世。1956年原告黄某真与丈夫李文庆共同购买了涉案房产所在的宅基地一处,并建草房两间,后经夫妻二人多次翻建,形成现在房屋三层15间,建筑面积为330平方米的房产,七个子女各自成家后,除被告李六某随父母一起居住在上述涉案房屋外,其他子女先后搬离该处。被告李六某随父母一起居住期间,为达到早日侵占全部涉案房产目的,经常找茬生事,惹原告及丈夫生气,激怒老人,企图把原告及丈夫强行撵出,无奈原告夫妇于2013年冬天被迫住到小女儿在乡下买的宅子里,被告李六某趁机侵占了全部房产。2015年元月被继承人李文庆去世后,被告李六某对原告更是恶语相加,百般奚落刁难,致原告有家不能回,其他几位被告找被告李六某说理,被告李六某扬言,都是他的房子,谁都没份。为此,请求依法判令析出原告与丈夫李文庆(已故)的共同财产(15间房屋,建筑面积约为330平方米)中属于原告黄某真的份额;判令被继承人李文庆的遗产(涉案房屋)由原告与七被告按份继承;判令被告李六某返还占有的原告应继承的房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李某、李二某、李三某、李四某、李五某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述属实,六被告同意原告诉请。涉案宅基地面积162.72平方米,房屋15间,建筑面积约330平方米。宅基地是原告及父亲在1956年购买,房屋也是原告及父亲共同所建,办理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均在已故父亲李文庆名下。后父亲在世时,又经原告及父亲多次翻建,达到目前现状:15间房屋,建筑面积330平方米。另一被告李六某在该房屋内居住,其不孝顺父母,经常对父母恶言恶语,父亲已被其气病去世,他又故意找事惹母亲生气,处处刁难母亲,甚至破口大骂母亲、诅咒母亲,导致原告整日以泪洗面,伤心欲绝,原告的哭泣和被告六姊妹的劝说对他均无用。所以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六人给予理解和支持。为此,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李六某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诉多有不实之词,如“被告李六某随原告夫妇居住期间。为达到早日侵占全部涉案房产目的,经常找茬生事,惹原告及丈夫生气,激怒老人,企图把原告及丈夫强行撵出,无奈原告夫妇于2013年冬天被迫住到小女儿在乡下买的宅子里,被告李六某趁机侵占了全部房产”。但事实决非如此,孝敬父母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被告虽然文化不高,这一点还是非常清楚的,而且切实践行。被告结婚后,一直和原告夫妇生活,后被告父亲年迈多病,被告和妻子一起精心照料,侍奉衣食住行,从未惹老人生气,这一点亲戚邻居均有目共睹,并于见证,被告父亲虽有病在身,但在被告家中生活期间身体状况尚可,2013年底到乡下后,病情加重,奄奄一息,由被告姐姐将父亲送回家中,并由被告操办了父亲的丧事。至于原告有家不能回,完全是被告大姐李某某把持着不让原告回家,而且原告从家中走时,也是被告大姐李某某来家中把原告接走,如果不走,以永远不来看望相胁迫,逼原告离家出走。

涉案房产确系被告出资所建,并非可继承遗产。本案涉案的房产院系原告及父亲所有,被告一直都认可,但被告的三位兄弟相继结婚生子,已将房产析出,大哥李四某结婚时,原告及父亲把老宅的东屋给了大哥,二哥结婚时,原告及父亲把老宅的南屋给了二哥,被告结婚时,原告及父亲将老宅北屋给了被告。2001年被告付给大哥5000元买了他的东屋(建筑面积38.7平方米),2002年被告又给了二哥10000元买了他的南屋,这些情况原告及父亲均清楚。2002年被告买了二哥的房产后,先后出资建起了现在大约330平方米的房屋。因此,被告现在居住的房屋系被告一人出资所建,与他人无关,也不存在是原告及父亲的房屋,更不存在继承之说。

原告起诉被告决非其真实意识,而是有人挑唆所致。被告相信原告离家出走,不是其的本意,起诉被告更不是原告的意识,完全是别有用心之人的挑唆,使原告违心的提起诉讼。时刻等待原告回到家中,仍然与被告一起度过幸福美满的晚年。同时被告在生活中有做的不当之处,愿听原告教诲,也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家庭纠纷。

原告黄某真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1、原告及其丈夫李文庆户口本及注销作废户口页;1-2、原告黄某真与丈夫李文庆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黄某真与李文庆系夫妻关系,二人于上世纪50年代结婚;原告丈夫李文庆已死亡,户口已被公安局派出所注销。2-1、李文庆的土地使用证;2-2、李文庆的房屋所有权证;2-3、李文庆的规划许可证2002第52号。证明涉案房屋和宅基地是原告和李文庆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是原告所有,另一半属于李文庆所有,李文庆的财产系遗产,该遗产应按份额分配。3、光盘一张及文字说明,证明李文庆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遗产房屋没有被告李六某的份额,被告李六某不孝敬父母,咒骂父母,该录音是李文庆的生前遗嘱,有多个证人在场见证,形式合法有效,内容真实,系原告丈夫李文庆自己的真实意识表示。

被告李某某、李某、李二某、李三某、李四某、李五某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均无异议。

被告李六某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第1组证据无异议。对第2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三证的原件在被告李六某手中,因建房手续均是被告李六某办理,所翻建的涉案房屋也是被告李六某出资建的。对证据3认为不是李文庆的真实意识表示,他是在他人的大声呵斥下的答话,即使真实,李文庆可以处理他的遗产,但无权处分李六某的财产。

被告李某某、李某、李二某、李三某、李四某、李五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