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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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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明、刘伟等与山西省黎城县金元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5)豫法民管字第00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黎城县金元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红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彦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红岗。 上诉人山西省黎城县金元钢铁有限公

(2015)豫法民管字第00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黎城县金元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红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彦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红岗。

上诉人山西省黎城县金元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彦明、刘伟、郝红岗买卖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安中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双方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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