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广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宁广安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阜城西街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立终字第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宁广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魏 超 代理审判员 薛 霞 代理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