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市军(又名张市君)。 委托代理人:毛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江,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宁。 委托代理人:马青云,濮阳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张市军因与被申请人李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市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 超 代理审判员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薛 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