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0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红名。 委托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科。 委托代理人:丁栋波。 委托代理人:史娟娟,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武玲。 一审被告:陈景志。 再审申请人崔红名因与被申请人程科,张武玲、陈景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崔红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丽娟 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燕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