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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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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某与被告驻马店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泌阳县盘古乡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989号 原告霍某。 被告驻马店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 被告泌阳县盘古乡杨西庄村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驻马店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泌阳县盘古乡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989号

原告霍某

被告驻马店烟草公司泌阳县公司

被告泌阳县盘古乡杨西庄村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驻马店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泌阳县盘古乡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霍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霍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 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