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20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融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融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驻马店市融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驻马店市融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 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