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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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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洋与被告杨燕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少民初字第00025号 原告高洋,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毅,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燕利,女,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少民初字第00025号

原告高洋,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毅,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燕利,女,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高洋被告杨燕利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洋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毅,被告杨燕利及其诉讼代理人焦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洋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4日登记结婚。2009年农历7月份生育大女儿高菡,2014年11月5日生育小女儿高鑫。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生气,2014年12月小女儿刚满月,被告便带着大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各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平均承担。

本院认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原告高洋在被告杨燕利分娩后不满一年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