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688号 原告黄某某,女,194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西平县五沟营镇寇店村委九组。 被告寇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现住泌阳县妇幼保健院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