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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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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与被告李××、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879号 原告董××。 委托代理人田××,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被告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李××、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879号

原告董××。

委托代理人田××,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被告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李××、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负担。

审判员  陈新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