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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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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凤兰诉被告张金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0058号 原告葛凤兰,女,193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文涛,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力,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0058号

原告葛凤兰,女,193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文涛,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力,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凤兰诉被告张金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凤兰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凤兰撤回起诉。

审判长 罗 强

审判员 禹晓晴

审判员 王 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