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964号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吕××,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科 审 判 员 王世专 人民陪审员 李浩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