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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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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乐法与被告高保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964号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吕××,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964号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吕××,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高××农村建房施工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科

审 判 员  王世专

人民陪审员  李浩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