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杨庄居委夏湾东组与被告王国歌、徐保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553号 原告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杨庄居委夏湾东组。 推选代表人马先义。 推选代表人李德生。 推选代表人王宗贤。 委托代理人袁文灿,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歌。 被告徐保中。 本院立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553号

原告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杨庄居委夏湾东组

推选代表人马先义。

推选代表人李德生。

推选代表人王宗贤。

委托代理人袁文灿,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歌。

被告徐保中。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杨庄居委夏湾东组与被告王国歌、徐保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洪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杨庄居委夏湾东组诉称,2015年因修河堤工程,原告村组西北河原钢柴林被占用获得补偿款53113.5元。该笔款由包干组长王奎交给了包村干部王国歌保管,王国歌未经原告村组和王奎同意,又将该补偿款给了被告徐保中。原告村组村民知道后多次找二被告索要,二被告拒不归还。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村组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杨庄居委夏湾东组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以小组长作为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名义起诉和行使权利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原告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杨庄居委夏湾东组以推选代表人的方式提起诉讼不符合相关规定。对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杨庄居委夏湾东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