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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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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忠良与被告泌阳县象河乡焦林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881号 原告刘忠良。 被告泌阳县象河乡焦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相其,任主任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良与被告泌阳县象河乡焦林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良于2015年10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881号

原告忠良

被告泌阳县象河乡焦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相其,任主任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忠良被告泌阳县象河乡焦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良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忠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忠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忠良负担。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