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621号 原告唐成梅。 委托代理人禹翀,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成梅与被告李成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成梅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成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成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成梅负担。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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