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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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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凌云诉被告李大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少民初字第00040号 原告孙凌云,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大伟,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凌云诉被告李大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凌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河南省泌阳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泌少民初字第00040号

原告凌云,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大伟,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云被告李大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凌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凌云负担。

审判员  禹晓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