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782号 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娟,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广有,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王永亮、王淑娟、刘广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强 审 判 员 杜 伟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