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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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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同启与被告李振祥、宋小成、曹恒方、余国朝、曹建川、郑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142号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姜××,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被告宋××。 被告曹××。 被告余××。 被告曹××。 被告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宋××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142号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姜××,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被告宋××。

被告曹××。

被告余××。

被告曹××。

被告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宋××、曹××、余××、曹××、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科

审 判 员  王世专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 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