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808号 原告乔××。 被告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乔××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科 审 判 员 王世专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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