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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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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建平与被告王友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808号 原告乔××。 被告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

河南省泌阳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808号

原告乔××。

被告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乔××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科

审 判 员  王世专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建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