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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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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立长与被告苗新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民重初字第00013号 原告苗立长,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文灿,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庆法,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新运,男,194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民重初字第00013号

原告苗立长,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文灿,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庆法,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新运,男,194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春生,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秋玉(苗新运之女),女,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苗立长与被告苗新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泌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被告苗新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以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立长及其诉讼代理人袁文灿、王庆法、被告苗新运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春生、苗秋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立长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1992年村组调整土地时,两家按人口比例同分一块耕地,耕地面积村组确认为5亩。两家自行调地后,原告家3口人,实际耕地面积1.5亩,被告家9口人,实际耕地面积3.5亩。2014年7月,两家共同耕种的这5亩地被国家依法征收,经两次丈量,加上地沟地边两家这一块地共丈量出5.53302亩(不含地头水面待查面积)。两家发生纠纷后,在二审中,老苗庄居委会把该地块待查面积的征地款也发给了原、被告两家,现在两家这一块地实际共丈量出5.634亩。现在这5亩地每亩涨出的亩数是(5.634-5)÷5=0.1268亩。原告实际应得亩数是1.5+1.5×0.1268=1.6902亩,被告应得的亩数是3.5+3.5×0.1268=3.9438亩。政府规定每亩地补偿标准是40000元,原告应得67608元,被告实际应得157752元,现政府把该地征地款发放完毕,但原告实际领取了征地款58556元,少领9052元,被告实际领取了征地款166804元,多领9052元。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换多领的征地补偿款905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苗新运辩称,被告在二审审理时提交的证据一直显示的是4.22504亩,包括水面待查。本案涉及的是征地补偿款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如原告认为政府侵犯了他的权益,是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与被告无关。是不当得利不是土地权属的问题,被告领取的款项是政府征收的土地补偿款,与原告无关,应驳回原告起诉。因原告起诉导致被告的损失,被告保留对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苗立长与被告苗新运同属老苗庄南组村民,被告还系该村组组长。1992年第二次调整土地时,两家分得村西河湾按5亩计算的耕地一块。当时原告家3口人分得1.5亩、被告家9口人分得3.5亩。2014年7月,该块耕地被国家依法征收,经两次丈量和卫星航拍测量,加上地沟、地边共丈量出3688.68平方米,折合5.53302亩。后地头水面丈量,两家该块耕地实际共丈量总面积5.634亩,比5亩涨出0.634亩,每亩涨出0.634÷5=0.1268亩。政府规定每亩地补偿标准40000元,共计征地补偿款225360元。现政府把该块耕地征地补偿款分两次发放完毕,原告实际领取58556元,被告实际领取166804元。对双方领取该块耕地征地补偿款村组和村民并无争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照片、书证等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苗立长与被告苗新运系同村组村民,1992年土地调整时,村西河湾一块5亩耕地原告分得1.5亩、被告分得3.5亩。该块耕地政府征收时对包括地沟、地边、地头水面进行了实际共丈量总面积5.634亩,并支付征地补偿款225360元,原告实际领取58556元,被告实际领取166804元的事实清楚。该块耕地的地沟、地边、地头水面属该5亩耕地的自然组成部分,对超出5亩的0.634亩应按5亩平均分摊,原告应得1.5+1.5×0.1268=1.6902亩,被告应得亩数3.5+3.5×0.1268=3.9438亩,征地补偿款原告应得67608元、被告应得157752元,且村组和村民并无争议,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据此被告多领取9052元没有合法依据,又造成原告损失,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原告请求被告返还9052元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苗新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苗立长征地补偿款九千零五十二元。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苗新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强

审 判 员 杜 伟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