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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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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少民初字第00026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张毅,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玉省,男,1962年1月出生,泌阳县司法局花园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少民初字第00026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张毅,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玉省,男,1962年1月出生,泌阳县司法局花园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赵某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毅,被告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玉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月12日登记结婚。1996年农历6月27日生育一男孩赵晓阳,2004年农历正月21日生育一女孩赵赛楠。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导致经常生气,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赵赛楠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后财产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平均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我和原告没有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月12日登记结婚,于1996年6月27日生育儿子赵晓阳,2003年1月21日生育女儿赵赛楠。

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要互谅互让,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赵某请求离婚但没有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