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48号 原告张某,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新蔡县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新蔡县某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新蔡县某村民委员会、新蔡县某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新蔡县某村民委员会、新蔡县某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新蔡县某村民委员会、新蔡县某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