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56号 原告姚某,男,1993年6月2日生,回族。住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宋义峰,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9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张某某(张某父亲),男,197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李某(张某母亲),女,1970年4月2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张某、张某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晓庆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梅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