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52号 原告朱某,女,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蔡县。 被告宋某,男,1985年4月1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新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 判 长 邹国宝 代理审判员 梅科峰 人民陪审员 秦平天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晓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