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54号 原告董某,女,1984年5月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欧某,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董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