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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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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54号 原告董某,女,1984年5月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欧某,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54号

原告董某,女,1984年5月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欧某,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董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