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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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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郭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72—1号 原告黄某,男,1953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宋义峰,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又名郭某某,男,1974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杨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72—1号

原告黄某,男,1953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宋义峰,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又名郭某某,男,1974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杨磊,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57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

被告王某,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赵晶,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郭某、黄某、王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的担保人卢某(女,1992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美容师。住新蔡县。)用其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街信用社账号为50823032500001206的存折中的存款80000元提供反担保,且要求对该存折中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担保人卢佳利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卢某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街信用社账号为50823032500001206的存折中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邹国宝

代理审判员  梅科峰

人民陪审员  秦平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晓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