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17号 原告梅某,女,1990年3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蔡县。 被告樊某,男,1989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梅科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