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0741号 原告胡玉峰,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贵发,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才,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峰诉被告张永亮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峰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玉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罗 强 审判员 杜 伟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