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934号 委托代理人王修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泌阳县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泌阳县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 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