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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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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凤芹与被告朱大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930号 原告李××。 被告朱××。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

河南省泌阳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930号

原告李××。

被告朱××。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审判员  王世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