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余留萍与被告周书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302号 原告余××(余××)。 委托代理人陈××。 被告周××。 原告余××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世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302号

原告余××(余××)。

委托代理人陈××。

被告周××。

原告余××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世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27日生育儿子周××。原、被告刚结婚时感情尚可,随着岁月的流逝,被告在外拈花惹草,对家庭及孩子生活不负责任,常因生活琐事打骂原告,原告看在孩子的面上,为了不让这个家庭破碎,多次忍让,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反而把原告的忍让视为软弱可欺,打骂依然,长此以往,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周××经本院向其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未提交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16日,原告余××与被告周××在泌阳县马谷田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1999年5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周××。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余××与被告周××结合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后,原告余××请求离婚,但其未向本院提供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余××与被告周××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世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