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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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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与被告泌阳县××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933号 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 代表人刘××,职务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泌阳县××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乡长。 本院在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933号

原告泌阳县山乡××村委××组。

代表人刘××,职务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泌阳县××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与被告泌阳县××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