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933号 代表人刘××,职务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与被告泌阳县××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