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308号 原告胡美先,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胡美先与被告王学礼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美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学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美先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1995年7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1月28日生育长女王媛媛,1997年2月5日生育次女王丽圆,1999年5月9日生育长子王富光。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被告经常无端殴打原告,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但被告仍不悔改,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自行抚养并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学礼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自行抚养婚生子王富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1995年7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1月28日生育长女王媛媛,1997年2月5日生育次女王丽圆,1999年5月9日生育长子王富光。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生气。2014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但原、被告仍未和好并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自行抚养并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件、户口薄原件、(2014)上民一初字第171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出具的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懂得珍惜家庭生活,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其二人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缺乏沟通与交流,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夫妻感情日益生疏,原告曾于2014年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但二人仍未和好并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同意离婚,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结合原、被告对抚养子女的意见,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和教育的角度考虑,以其婚生子王富光由被告自行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胡美先与被告王学礼离婚。 二、婚生子王富光由被告王学礼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美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占军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