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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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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冬永与丁国涛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815号 原告吴某某,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常自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815号

原告吴某某,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常自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守政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全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