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815号 原告吴某某,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常自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守政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全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