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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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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诉李振中、第三人李小多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2061号 原告马某,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某(又名李多),男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2061号

原告马某,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某(又名李多),男,生于1956年10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耿继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