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264号 原告耿某,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耿继昌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