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508号 原告王某,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朱全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