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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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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郏五松与被告孟停当、孙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345号 原告郏五松,男,汉族,1965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孟停当,男,汉族,1962年5月日出生, 被告孙党,又名孙洪党,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 原告郏五松与被告孟停当、孙党提供劳务者受害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345号

原告郏五松,男,汉族,1965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孟停当,男,汉族,1962年5月日出生,

被告孙党,又名孙洪党,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

原告郏五松与被告孟停当、孙党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