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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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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思豪诉被告邓贺杰、邓树林、张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459-1号 原告李思豪,男,生于1992年4月6日,汉族, 被告邓贺杰,女,生于1994年10月4日,汉族, 被告邓树林,男,生于1970年2月27日,汉族, 被告张丽,女,生于1971年9月5日,汉族, 本院在审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459-1号

原告李思豪,男,生于1992年4月6日,汉族,

被告邓贺杰,女,生于1994年10月4日,汉族,

被告树林,男,生于1970年2月27日,汉族,

被告张丽,女,生于1971年9月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豪诉被告邓贺杰、邓树林张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思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邓贺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东洪镇支行的存款11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思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邓贺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东洪镇支行账号为0303411722008184099的存款(人民币)1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占军

审 判 员  余双军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