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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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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与赵计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931号 原告某某(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现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某某,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931号

原告某某(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现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某某,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齐海乡朱庄村委肖庄4140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204226139。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与被告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5元,由原告某某(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朱全民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人民陪审员  陈华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耿继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