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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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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月娥与被告刘吉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545-1号 原告邵月娥,女,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吉星,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树理,上蔡县司法局朱里法律服务所

河南省上蔡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545-1号

原告邵月娥,女,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吉星,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树理,上蔡县司法局朱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邵月娥与被告刘吉星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