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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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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战与被告李永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456号 原告贾战,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永安,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贾战与被告李永安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456号

原告贾战,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永安,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贾战与被告永安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