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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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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鹏飞、李留闯与被告上蔡县韩寨乡人民政府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522-1号 原告李鹏飞,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留闯(又名李卿玉,系原告李鹏飞之父),原告李留闯,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上蔡县韩寨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田xx,该乡乡长。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522-1号

原告李鹏飞,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留闯(又名李卿玉,系原告李鹏飞之父),原告李留闯,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上蔡县韩寨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田xx,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李留闯与被告上蔡县韩寨乡人民政府名誉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