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781号 原告乔某某,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二涛,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徐小某,女,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某某,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徐小某、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冯鹏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