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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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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俊彩与程新合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740号 原告付某某,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某某,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740号

原告付某某,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某某,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全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