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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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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建学与被告杨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795号 原告刘建学,男,1969年4月8日出生 被告杨衬,女,1968年8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学与被告杨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学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795号

原告刘建学,男,1969年4月8日出生

被告杨衬,女,1968年8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学与被告杨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学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建学负担。

审 判 长  周占军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