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795号 原告刘建学,男,1969年4月8日出生 被告杨衬,女,1968年8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学与被告杨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学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建学负担。 审 判 长 周占军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