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452号 原告罗春影,女,生于1981年10月14日, 原告罗春影与被告郏宣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春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郏宣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春影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同年8月16日生育一子郏吉祥。二人婚前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后原、被告分居至今已3年左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郏宣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同年8月16日生育一子郏吉祥,现跟随被告郏宣伟生活。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12年7月,原、被告再次生气后,二人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户口薄复印件、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证人孙辨、张扣花庭审证词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其二人婚后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常因琐事生气吵架。2012年7月,原、被告再次生气后,二人分居生活至今。其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结合原告对抚养子女的意见及其子女生活现状,以其婚生子郏吉祥由被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罗春影与被告郏宣伟离婚。 二、婚生子郏吉祥由被告郏宣伟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春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占军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