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90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某某,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赵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赵中 祥承担。 审判员 耿继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