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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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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素丽与刘改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90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某某,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赵某某与被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90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某某,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赵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赵中

祥承担。

审判员  耿继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